標準訂單條款及條件(「本條款條件」)

1. 一般

a. 由華美塑膠模具有限公司 (「 買方 」)發出並為供應商 (「 賣方」)妥為接受的背頁訂單 ,於賣方接受時應構成 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 訂單」) 。 除非另有書面訂明 ,本條款條件所載的條款及買方與賣方之間訂立的主購買協議的條文(「 一般條款 」)應視作併入訂單並構成其一部分。如 本條款條件與一般條款存有歧異或衝 突,應以本條款條件作準。 本條款條件以中、英文書寫。如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存有歧異或衝突 ,應以英文版本作準。

b. 訂單之確認及接受須以書面提出。

c. 賣方提出併入或視作由賣方併入訂單的任何銷售條件,如與本條款條件及一般條款相抵觸則在此予以 摒除,且須經買方透過其授權人士書面批准。

d. 在有需要時,供應商應允許華美、華美的客户及監管機構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進入其場所,檢查與本採購單相關的交付物品及記錄

e. Supplier shall retain the record of production and inspection for 10 years.

f. 有需要時,供應商應通知華美有關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產品及過程之改變、供應商及產地來源之改變等等,在有需要時需獲得華美的批准。

g. If necessary, flow down the requirement of WTM to the supply chain.

h. 使用由WTM提供的指定和認可的供應商

i. 實施和維護QMS以滿足ISO9001或AS9100要求

j. 應遵守WTM的要求來控制關鍵項目或關鍵特徵,包括使用統計技術進行產品驗收

l. 實施防止偽造部件和材料的控制

m. 如適用,提供測試樣品

n. 確保員工了解產品安全性,對產品符合性的貢獻以及道德行為的重要性

o. The supplier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inform WTM if any fraud or falsification encountered for any products within 2 working days.

2. 訂單號碼

賣方須於所有相關發票、包裝單、提單及按訂單作出的每次付運的每一包裹或貨櫃上,列明訂單號碼。

3. 提單

提單須一式三份以快遞或掛號空郵郵遞的方式交付至買方於訂單中指定的地址。

4. 交貨

a. 送貨單/發票內必須註明我司的訂單編號,物料編號和重量。

b. 交貨須按訂單中指明的方式、數量及時間進行 ,否則買方有權拒絕賣方交貨或按一般條款行使其拒收權。

c. 如賣方未有依時交貨,賣方須就買方因延遲交貨或與此有關而招致的所有損失及損害對買方作出彌償。

5. 包裝及付運包

所有貨物須按買方的包裝及付運要求包裝。賣方須就買方因賣方未有遵從買方的相關指示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及損害對買方作出彌償。

6. 品質 , 測試及拒收

a. 所有貨物保質期為最少兩年,自貨物交付之日起計算。保質期內貨物發生任何質量問題, 賣方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如賣方的貨物發生質量問題, 賣方須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返工、維修、另行制作、折價、退貨、賠償損失等。如賣方的貨物因質量問題導致第三方損失, 賣方應賠償買方以及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損失、名譽損失、主張權利而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等。

b. 每次付運須附隨製造商的完整品質控制測試報告及產地來源証,而該報告的內容及詳情必須令買方滿意。所有按訂單交付的貨物須經買方測試及檢驗。如發現任 何貨物於物料或工藝方面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訂單項下的規定,買方可根據一般條款行使其拒收權。就任何已交付並超出訂單項下訂購數量的貨物 ,買方概不負責,且無責任將其交還予賣方。

c. 交付予買方的貨物須處於恰當及可商售狀況,並可供使用。就買方認為僅以些微差距通過其測試或檢驗貨物 ,買方有權向賣方徵收額外費(包括但 不限於分類收費)。

7. 工具及買方財產

a. 所有由買方提供或賣方為買方擬備並由買方付款的式樣、壓模、模型或其他工具(「 買方工具 」) ,於任何時間均屬買方財產

b. 賣方須維持買方工具運作及狀況良好,並就其保管期間的所有風險為買方工具投購保險,且於相關訂單完成時或按買方的另行指示將買方工具交還 予買方。於任何情況下,所有交還予買方的買方工具須符合買方的相關規格,且運作妥當及狀況良好。

c. 除非已獲買方事先同意,賣方不可使用買方工具或授權任何第三者使用買方工具或其任何部分作履行訂單以外的任何用途。

8. 取消

在不影響買方於一般條款款項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償的前提下,買方可給予賣方自訂單日期起計不少於三十日或交貨時間的三分之一時間(以較短者為準)的事先書面通知 ,或於預定交貨日期前給予賣方不少於十四日或交貨時間的四分之一時間(以較短者為準)的事先書面通知,以取消訂單 。 一經按 此條款取消訂單,賣方須即時退還所有訂金款項予買方,且買方無論如何均不需就該取消承擔任何費用。

9. 付款扣減

買方有權於任何時間以賣買方虧欠買方的任何款項抵銷任何已到期或虧欠賣方的款項。

10. 可分割性

本條款條件所載的每條條文可獨立於其他每一本條條文予以執 行,且其效力不因任何其他條文無效而受到影響。若任何該等條文無效,但如刪除其中 某些部分或減少或縮短該條文所述之數額或期限(若適用)即可有效的話,則有關條文須在作出為使之有效而可能需要的修訂、減少或縮短後適用。

11. 管轄法律

訂單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

12. 爭議解決

a. 凡因訂單引起的或與訂單有關的爭議、爭論或申索,或訂單的違反、終止或無效,均應通過仲裁解決。仲裁按目前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但可作下述修改。

b. 指定仲裁員的機構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c. 指定仲裁地點在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d. 仲裁由一名仲裁員主持

e. 仲裁程序採用英語

如任何一方有任何違反,另一方按仲裁裁定可根據法律及衡平法享有補救方法。